斗气车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道路上的危险驾驶行为,除了醉驾外,当属开“斗气车”,开斗气车的原因多种多样,例如不打灯变道,强行超车,转弯未让直行等,事实上,“斗气车”现象的产生一般都是由于驾驶一方或双方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引起,而作为原本的受害一方,本可以通过向交通警察部门报案,以法律程序追究对方的责任,但因为一时情绪上头,也采取如别车等不合法的方式报复回去,是否能够因情有可原,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上月底,上海的内环高架上就发生了一起两车争相斗气的事故,事故现场的监控视频已经在网络上广泛流传,想必大家都比较清楚,原委并不复杂,事发地在一处高架匝道,由于道路并线,在正常情况下,主道的黄色工程车应该礼让蓝色奥迪车,但是该工程车非但没有让行,反而恼羞成怒,强行挤压蓝色奥迪车至车道外壁一侧,且之后也没有停车报警,反而径直离开。蓝色奥迪车车主出于应该是处于“愤怒或者报复”心态,追上工程车,反向推挤工程车至高架栏杆外,工程车险些摔落到高架下方。从道义和社会秩序而言,工程车故意别车,肇事逃逸在先,而奥迪车原本属于受害者,没有法律责任,却选择了私力泄愤的形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首先,工程车先行别车的行为肯定是违反交通法的。虽然其属于道路工程车辆,但并非处于紧急救援状态,在此情况下的路权并不产生优先于其他道路车辆的效力。
其次,即便该工程车处于紧急救援状态,其无视交通规则通行的权利也必须遵循确保道路安全的前提,别车显然并不属于能够保障道路安全的行为。工程车故意别车,使奥迪车产生财产损害,视损毁的财产价值可能在刑事上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构成危险驾驶罪。那么工程车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危险驾驶罪呢?这要看工程车的行为是否在公共场合危害了不特定多数公众的安全,相对而言,其别车行为的持续时间、程度较轻。
第三,在遭受工程车不法行为侵害时,作为受害方,法律赋予奥迪车私力救济的权利。但是,我们注意到,奥迪车追上工程车时,工程车虽然肇事逃逸,但是已经停止了对奥迪车的侵害。但是奥迪车并没有采取合理合法手段解决,而是通过推挤冲撞的方式,将工程车挤上护栏,如果不是有路灯栏杆,工程车大概率会被挤下高架,造成车内人员的严重人身伤亡,甚至会危害到高架桥下普通道路的行人和车辆安全。其行为的性质上甚至比有错在先的工程车更加恶劣,可能造成更严重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奥迪车的行为同样违反了法律规定,可能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迄今我国的汽车保有量已经超过3.19亿,在道路交通中发生摩擦、碰撞无可避免。但是,即便作为原始的受害方,也不能凭借占理的优势和一时的激愤冲动行事,还是应当及时停车,报警,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解决,否则不仅会给社会上的其他人身、财产产生损害,而且自身也可能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无论是司机还是乘客,我们都有责任尊重并遵守交通规则,以保障公共安全。任何形式的“斗气”行为都是不负责任的,我们希望这个事件能为所有的道路使用者提供一个深刻的教训,让我们共同努力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道路环境。
1、故意毁坏财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